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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兰州新区2026年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录岸网 2026.06.20 05:54:48 阅读:81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精神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统一部署,为依法保障新区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健全阳光招生、公平入学长效机制,规范招生秩序,促进新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结合兰州新区基础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生原则

  (一)免试就近原则。按照“以户为主、有房优先”的原则,划片、免试就近入学,严禁跨片区招生。

  (二)顺序招生原则。按照规定批次顺序依次招生,规范招生流程,有序完成招录工作。

  (三)公平公开原则。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结果全部公开,招生全流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入学机会均等。

【本地资讯】兰州新区2026年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四)全纳接收原则。依法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重点关注残疾儿童、特困家庭儿童、留守儿童、随迁子女等的入学情况,确保“应入尽入”。

  二、招生对象及时间

  (一)招生对象。年满六周岁(2020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新区户籍适龄儿童和持有兰州新区居住证的非新区户籍随迁子女。

  (二)招生时间。网上登记时间为2026年7月7日-7月9日;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2日-13日;7月14日至7月16日完成调配入学、招生录取结果公示。

  三、招生办法

  2026年秋季一年级计划招生123个班、6402名,采用“网上报名+现场审核+调配入学”的方式进行。各学校依据国家、省市招生政策及本方案精神,紧扣本校招生计划,制定本校2026年秋季招生工作方案,自主开展招生工作,不得拒绝“调配入学”学生。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招生简章报审核备案后发布,招生简章要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宣传误导学生及家长,严禁以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一)网上报名(7月7日-7月9日)。根据招生片区,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其监护人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上传父母住房和学生户籍材料进行网上报名(含享受优待政策学生)。登记时间截止后,不再受理。

  (二)现场审核(7月12日-7月13日)。经学校初审通过并免现场审核的适龄儿童,按约定时间到片区学校进行确认注册;确需现场审核的适龄儿童,由监护人持网上登记所提交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按约定时间到片区学校进行入学资料审核,确定生源类别和排序,认定入学资格。现场审核期间,提供证件不全者,学校不予受理。

  1.新区户籍人口子女:须提交“一本一证”,即户口本、住房凭证。

  2.非新区户籍人口子女:须提交“一本两证”,即原籍户口本、居住证(监护人或子女)、住房凭证。

  (三)招生录取(7月14日-7月15日)。现场登记完成后,各学校按批次顺序线上对各类学生开展招生确认工作,完成上一批次招生后方可开始下一批次招生;如因学位不足,无法将某一批次学生全部招收,则依据住房凭证签发时间顺序对各类别学生进行排序,依次招生。

  (四)调配入学(7月16日)。已进行网上登记但未被片区内学校录取的学生,由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员会于7月16日根据各学校学位情况进行调配入学,调配完成后家长根据短信提示到相关学校登记。

  因故未进行网上登记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于8月20日到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审核后(登记地点在新区第十一小学),根据各学校剩余学位情况统一协调安排入学。

  (五)招生顺序

  各学校依据以下顺序依次招生。

  1.第一批次有房有户类:

  ①新区入学片区内户籍学生,父母双方户籍均在新区,入学片区内购买住房并实际入住,且住房地址与学生户籍地址一致;

  ②新区入学片区内户籍学生,父母一方户籍在新区,入学片区内购买住房并实际入住,且住房地址与学生户籍地址一致;

  ③新区入学片区内新区户籍学生,父母双方在片区内购买住房但未交房,实际居住地在片区内;

  ④新区入学片区内户籍学生,学生随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购住房共同居住,住房地址与学生户籍地址一致(父母及学生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均在同一户口本),且父母双方在新区均无房产(需核验无房证明)。

  2.第二批次有房无户类:

  ①新区入学片区外户籍学生,父母在片区内购买住房并实际居住,但学生户籍地址与购房地址不一致;

  ②新区入学片区外户籍学生,父母在片区内购买住房但未交房,实际居住地在片区内;

  ③新区入学片区外户籍学生,学生随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片区内所购住房共同居住,住房地址与学生户籍地址不一致(父母及学生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均在同一户口本),且父母双方在新区均无房产(需核验无房证明);

  ④非新区户籍学生,父母在片区内购买住房并实际居住,所持居住证地址与购房地址相同;

  ⑤非新区户籍学生,父母在片区内购买住房并实际居住,所持居住证地址与购房地址不一致;

  ⑥非新区户籍学生,父母在片区内购买住房但未交房,实际居住地在片区内;

  ⑦非新区户籍学生,学生随父母双方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片区内所购住房共同居住,住房地址与学生户籍地址不一致(父母及学生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均在同一户口本),且父母双方在新区均无房产(需核验无房证明)。

  3.第三批次有户无房类:

  ①新区户籍学生,学生随父母双方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购住房共同居住,住房地址与学生户籍地址不一致,父母双方在新区均无房产(需核验无房证明);

  ②新区户籍学生,父母在片区内租房满一年(租赁合同和租房纳税证明时间为准),且父母双方在新区均无房产(需核验无房证明);

  ③新区户籍学生,父母双方在新区内均无房产(需核验无房证明),且在片区内租房不满一年(须满6个月以上)。

  4.第四批次无房无户类:

  ①非新区户籍学生,父母在片区内租房满一年,居住证满一年,所持居住证地址与租房地址相同,且父母双方在新区均无房产(需核验无房证明);

  ②非新区户籍学生,父母在片区内租房时间不满一年(须满6个月以上),所持居住证地址与租房地址不一致;

  ③非新区户籍学生,“两证不一致”的,以住房凭证时间先后顺序入学;

  ④非新区户籍学生,仅持有居住证领取凭证情况;

  ⑤各批次、各类别学生招生完毕后,根据学位空额情况调配入学的其他学生。

  (六)优待及特殊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和新区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子女,按就近就便原则,妥善安排入学。

  1.符合《甘肃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政联〔2012〕84号)相关内容的军人子女。

  2.符合《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转发2026年基础教育阶段优待对象名单的通知》相关人员子女。

  3.符合《甘肃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教育优待规定》(甘应急人事〔2019〕41号)相关内容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

  4.符合《甘肃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甘教发〔2018〕43号)相关内容的公安民警子女。

  5.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办发〔2021〕43号)要求,为解决参与课后服务一线教师实际困难,其子女可在一线教师就职学校入学。

  6.入学新生家庭已有一个孩子就学,按照“就近入学”“双向调剂”原则,实行“长幼随学”政策,在符合招生入学条件和学位资源允许的前提下,将同一家庭的二孩、三孩安排在同一所学校就读。有长幼随学需求的家长,7月7日至9日期间到所在片区学校登记信息,并在网上提交报名申请,上传长幼随学申请书、户口本及大孩在校信息,由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情况进行调剂。

  (七)操作流程

  1.电脑端报名流程。登陆甘肃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ansu.gov.cn,点击注册/登录。注册成功后登录进入首页,点击“高效办成一件事”,在“高效办成一件事”个人办事教育专区中,点击“教育入学一件事”进入办理页面,点击立即办理。

  2.手机APP报名流程。监护人通过下载甘快办APP客户端或登录甘快办小程序,进入手机端进行注册、登陆、填报,操作流程与电脑端一致。

  四、相关说明

  1.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延缓就读一年级的,需由家长向户籍所在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延缓入学申请。

  2.适龄残疾儿童根据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妥善安排入学。

  3.因家庭变故不能提供父母双方相关证件材料的,可提供学生实际法定监护人相关材料。

  4.新区户籍认定时间为2026年7月6日前,包括新区城区户籍人口和中川镇、西岔镇、秦川镇、上川镇4镇户籍人口。

  5.住房凭证。购买住房的指由新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产权份额>51%)、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两者需同时提供);租住户必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房纳税证明。当批次相同时,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证优先,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发票次之。

  6.若父母唯一房产信息显示为期房,可凭现有住房凭证就近入学。

  7.监护人报名时所持本人住房凭证和学生户口本地址或父母居住证的地址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住房凭证地址为准。

  8.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须确保所提交的个人信息及证件信息真实准确,且所有证件均在有效期内。现场确认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与网上登记信息和材料一致。

  9.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户籍和住所分离的适龄儿童,拆迁工作正在进行的,可凭相关手续到原住址片区或临时住所片区内学校入学;已经完成的但未办理房产证的,需同时提供合同、发票和户籍等材料。

  10.重点关注儿童入学申请信息的规范性、一致性、完整性,发现问题要及时退回,并通知儿童监护人重新填写、按时提交;现场审核阶段,要特别关注儿童入学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发现户籍、居住证、房产等方面问题,要现场更正,确保信息准确。

  11.对因片区学校学位紧缺无法在本片区入学的适龄儿童,由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各学校学位情况统一协调安排就读学校。对不服从调配的非新区户籍适龄儿童,视作自动放弃新区公办学校入学资格,须回户籍地就读。

  12.儿童监护人须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及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破坏招生秩序,弄虚作假,有失诚信的,将不再享有片区学校的入学资格。

  13.未尽事宜,由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学区、学校要高度重视招生入学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主体责任,主动开展招生政策的宣传与咨询。加强矛盾风险摸排和应急反应机制建设,落实招生工作安全稳定责任,切实加强矛盾排查和风险化解工作,完善应急预案,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严格招生程序。各学区、教育联盟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大中小学招生秩序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按照招生计划和程序开展工作。坚决制止任何学校空挂学籍或违规接收借读生,对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办理学籍注册。

  (三)规范收费行为。任何学校不得借招生之机,以任何名目收取政策规定项目和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开制度,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跨学期收费。

  (四)强化监督问责。各学校招生政策应全部公开,所有环节应全部公示,招生过程应邀请相关部门全程参与,切实加强招生监督监管,规范招生行为,保障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对因风险评估不到位、问题化解不积极、推诿扯皮、招生矛盾上交等事件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教育联盟和学校要大力推进“阳光招生”,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及时主动通过网络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招生政策,做好政策解读,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宣传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为更好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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