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居民养老保险停保覆盖禅城、顺德等五区参保人,适用于正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因特定原因需终止缴费的6类情形。

一、停保申报条件
根据粤府〔2019〕105号《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以下6种情形可办理停保:
1. 转参职工社会保险:已由居民养老保险转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
2.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
3. 出国定居:已出境或出国定居的参保人。
4. 死亡:参保人死亡后,由代办人(直系亲属)申请停保。
5. 户籍外迁:户口迁出佛山市的参保人。
6. 不愿继续参保:自愿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
二、适用人群
上述停保条件适用于佛山市五区(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高明区、三水区)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包括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
三、特别说明
参保人因死亡办理停保的,须由直系亲属或代办人携带死亡证明等材料到窗口申请。因户籍外迁办理停保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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